为了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及社会适应能力,巩固学生所学知识和技能,我院在第六学期开设了“专业实习”的教学环节,要求同学结合本专业特点联系实习单位,2009级广告学、新闻学、广电新闻学、播音与主持艺术、艺术设计专业从第十一周起完成不少于10周的专业大实习,专业实习成绩单独进行考核,按一门课程对待,记入学生档案。实习结束后,由实习单位根据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实际表现,从政治思想、业务能力、工作作风、组织纪律及实习成果等方面填写《专业实习鉴定表》。在参考实习单位评语的基础上,由辅导员老师结合实习报告的完成情况或实习成果水平给出评定成绩。《专业实习鉴定表》(从学院网站下载)一式两份,一份留学生处,一份连同成绩单和实习报告或成果于下学期开学两周内交教务处教学科,实习报告字数不少于2000字。
另外,为了在实习过程中能更加快捷的指导同学,我院为各专业配备了专业的指导教师在网上对同学进行指导,请各专业以班级为单位建立班级群,以便同学与指导教师更好进行互动。详见《西北大学现代学院本科学生专业实习组织与管理办法》。
附件一:《西北大学现代学院本科学生专业实习组织与管理办法》
附件二:《西北大学现代学院专业实习鉴定表》
附件三:《西北大学现代学院专业实习报告》
西北大学现代学院本科学生专业实习组织与管理办法
为加强专业实习的管理,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及社会适应能力,巩固学生所学知识和技能,制定本办法。
一、专业实习的目的与意义
学生专业实习是针对学科知识进行的较为全面的教学实习,目的是使学生在实际工作中将学科知识加以综合并应用于实践,获得相关的实际工作经验,提高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专业实习的意义在于通过接触社会使学生熟悉国情,增强组织观念和劳动观念,增强社会主义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专业实习方式、时间和要求
1.专业实习时间原则上以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为准,一般安排在第六学期暑期,具体时间按照当年实习安排意见执行。
2.实习点的选择应基本满足专业要求,以就近实习为原则,由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落实实习单位后,应将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负责人等有关情况向辅导员汇报并登记。
3.学生在专业实习中,除结合理论知识,熟练掌握实际部门的业务外,还应进行一些必要的调查研究,积累一定的资料,为撰写毕业论文作资料准备。实习结束后,学生必须提交实习报告或实习成果。具体要求以当年实习安排意见为准。
三、专业实习的组织管理
1.学院成立实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就业办、教务处、学生处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对实习工作进行整体组织与协调,监督、检查实习工作进展情况,对全校实习工作进行分析总结。负责检查实习工作,处理实习中的重大问题等。专业实习工作具体由就业办负责实施。
2.实习出发前,由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外出实习动员大会,做好实习前工作,介绍实习计划、实习目的、实习要求、实习成绩考核办法及实习期间注意事项等。
3.实习期间同学应定期主动向辅导员汇报实习情况,每周至少一次。
四、专业实习纪律
1.实习期间应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不迟到早退,不做与实习无关的事情。
2.实习期间应主动接受实习单位的指导,与单位人员处理好关系,主动协助实习单位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
3.实习期间应自觉维护学院荣誉,不做违法乱纪的行为。
4.对于在实习期间违纪的学生,按《西北大学现代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处理。
五、实习成绩评定与考核
1.学生专业实习成绩单独进行考核,按一门课程对待,记入学生档案。
2.学生专业实习成绩按分数评定后折算成等级,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凡能出色完成各项实习任务,实习报告撰写认真,实习期间工作突出,成果优秀者,可评为“优秀[90分(含90分)以上]”;基本完成各项实习任务,实习报告撰写认真,实习期间表现较好,可评为“良好(80—89分)”;基本完成实习任务,实习报告撰写合格,实习期间表现一般,但工作无重大失误者,可评为“中等(70—79)”或“及格(60—69)”。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实习成绩评定为“不及格”:
(1)不参加实习或实习缺勤时间超过总实习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2)未按规定完成实习报告,亦无实习成果者;
(3)违反实习纪律、工作纪律及规章制度或因工作不负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
(4)实习中有违纪行为经教育不改,或有严重违纪行为者;
(5)实习单位评语鉴定为不及格者,则实习报告成绩亦为不及格。
3.专业实习是学生在校期间的必修教学环节,实习及格方可取得学分,实习不及格者必须重做或随下一级补修。
4.实习结束后,由实习单位根据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实际表现,从政治思想、业务能力、工作作风、组织纪律等方面填写《学生实习鉴定表》。在参考实习单位评语的基础上,结合实习报告的完成情况或成果水平给出评定成绩,以上两者各占50%的分数。《学生实习鉴定表》一式两份,学生处留一份,另一份连同实习报告或成果交教务处。
六、附 则
1.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教务处。
2.本办法自二○○六~二○○七学年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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